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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负责监督管理东深供水流域废水、废气、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2) 参与制订东深供水流域的水源保护规划,提出保证水质要求的措施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东深供水流域深圳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理工作,做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4) 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违章开发、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其他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负责调查取证,向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 受市环境监理所委托,负责东深供水流域范围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并向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对不按规定缴纳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6) 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群众投诉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调查处罚,并按规定回复投诉者。
(7) 承担沙湾地区及深圳水库周边排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东深供水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及截污排污设施的运行。
(8) 督促和协调东深供水流域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清理、水土流失治理、违章建筑清拆、违章养殖业和"三无"人员清理等工作,以及做好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9) 调查掌握东深供水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情况,为水源保护决策当好参谋。
(10) 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企业、群众的水源保护意识。
(11)完成市环境保护局交给的有关东深供水工程保护的其他任务。